独立法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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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