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