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