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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