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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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