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