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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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