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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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