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