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财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财政机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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