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中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主持人由该专员办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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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