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财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事由;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财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事由;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