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延期、中止听证由负责听证事项的机构负责人决定。 延期、中止听证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 延期、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于7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