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