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中止情形载入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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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