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审阅、签名。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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