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已掌握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六)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再次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听证参加人可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