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当事人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由财政机关审核后确定。 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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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