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重点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化工作检查:

(一)信息化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发生信息化突发事件的。

(三)违反银保监会信息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定的。

(四)对严重信息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五)恶意对信息系统或数据进行篡改、删除或关闭,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违规收集、使用、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或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

(七)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数据、报表、报告,存在误报、漏报、错报、迟报等行为的。

(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信息化工作检查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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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