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对重要数据采取保护措施,保障数据在收集、存储、传输、使用、提供、备份、恢复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合法使用数据,严防数据泄露、篡改和损毁,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保险中介机构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数据存储和备份,定期开展备份数据恢复验证。系统数据应至少保存五年,系统日志应至少保存六个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