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业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业务协议、保险业务详细情况、客户信息、相关凭证和其他业务情况等。

(二)财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财务总账、科目明细账、应收应付、会计报表、发票等。

(三)人员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入职离职、用工合同、执业登记、人力薪酬、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四)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与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能够匹配一致、相互验证。

(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

(六)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七)能够按照合作机构、分支机构、业务类别、业务渠道、险种、收支口径、区域、时间等维度对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八)具备用户权限管理功能,能够按照不同角色为用户配置数据的增加、删除、修改和查看权限。

(九)具备日志管理功能,能够记录用户操作行为和操作时间。

(十)遵循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和银保监会发布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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