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本规定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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