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局依法组织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所称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设备制造及运用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主要设备,包括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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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