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铁路行业统计规划、统计规章制度、铁路行业统计标准、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审查铁路专项统计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二)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发布铁路行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家及铁路行业调查和普查;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中涉及铁路领域的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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