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矿区概况

第八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对区域地质、地层、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炭资源量、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等资源条件及勘查程度进行分析,并作出评价。矿区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应不低于矿区含煤面积的60%。

煤炭资源量应根据推荐的矿区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行业标准《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煤》DZ/T 0215等进行估算。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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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