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三章 矿区概况

第七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阐述矿区区位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位置与交通:矿区地理位置及所在行政区划,规划范围与面积(包括含煤面积),周边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交通概况,至主要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的里程等。

(二)自然地理:地形、地貌,水系与水文特征,气象、地震和主要自然灾害等。

(三)区域社会经济:所在行政区域的面积、人口、民族与自然资源,经济、社会、文化与教育发展水平;矿区及周边的城镇与村庄、水利设施、工业设施、军事设施等主要建(构)筑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产等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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