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规划编制背景第六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及煤炭发展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并作出说明。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