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十二章 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

第三十六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等,对矿区内矿井(露天矿)工业场地、矸石周转场、排土场及矿区辅助设施、行政中心、居住区等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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