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十一章 外部建设条件
第三十三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水资源管理政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用水量、水质要求,结合矿区所在区域水资源禀赋条件和供水工程布置情况,经综合比较确定供水水源和供水方式。矿区生产用水应优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坑)水、疏干水和生活污水等。矿区污废水处理应采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的工艺,在满足生产用水后,剩余水的利用和外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外部建设条件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水资源管理政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用水量、水质要求,结合矿区所在区域水资源禀赋条件和供水工程布置情况,经综合比较确定供水水源和供水方式。矿区生产用水应优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坑)水、疏干水和生活污水等。矿区污废水处理应采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的工艺,在满足生产用水后,剩余水的利用和外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