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十章 矿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第二十七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矿区内煤矸石、矿井(坑)水、疏干水、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余热、稀有元素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综合利用方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十章 矿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矿区内煤矸石、矿井(坑)水、疏干水、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余热、稀有元素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综合利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