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九章 煤炭洗选加工方案

第二十六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合理确定原煤洗选加工方法、能力规模,合理布局选煤厂。

(一)根据煤类、煤质特征、煤的可选性、产品用途和目标市场、矿区水资源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煤洗选加工方法。

(二)在既有煤炭洗选加工能力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矿区的煤炭洗选加工设施,洗选加工能力原则上应不小于矿井(露天矿)总规模。

(三)煤矿应配套建设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矿井型选煤厂,或建设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群矿型、矿区型选煤厂。

(四)鼓励缺水地区矿区的煤炭洗选优先采用干法工艺,降低水资源消耗。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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