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九章 煤炭洗选加工方案
第二十六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合理确定原煤洗选加工方法、能力规模,合理布局选煤厂。
(一)根据煤类、煤质特征、煤的可选性、产品用途和目标市场、矿区水资源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煤洗选加工方法。
(二)在既有煤炭洗选加工能力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矿区的煤炭洗选加工设施,洗选加工能力原则上应不小于矿井(露天矿)总规模。
(三)煤矿应配套建设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矿井型选煤厂,或建设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群矿型、矿区型选煤厂。
(四)鼓励缺水地区矿区的煤炭洗选优先采用干法工艺,降低水资源消耗。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