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八章 矿区建设规模及补充勘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投资效果和矿区服务年限等因素,论证提出矿区建设规模以及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
煤矿建设顺序应按照“先露天后井工、先浅部后深部”的原则,根据外部约束条件论证后提出。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矿区建设规模及补充勘查意见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投资效果和矿区服务年限等因素,论证提出矿区建设规模以及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
煤矿建设顺序应按照“先露天后井工、先浅部后深部”的原则,根据外部约束条件论证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