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 矿井(露天矿)开发方案
第二十一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按照煤炭产能储备制度规定,论证矿区内在建、规划改扩建、规划新建矿井(露天矿)建设储备产能的条件和可行性,科学合理确定煤矿储备产能规模。对于矿区内不具备建设储备产能条件的矿井(露天矿),要说明原因并作详细分析论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矿井(露天矿)开发方案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按照煤炭产能储备制度规定,论证矿区内在建、规划改扩建、规划新建矿井(露天矿)建设储备产能的条件和可行性,科学合理确定煤矿储备产能规模。对于矿区内不具备建设储备产能条件的矿井(露天矿),要说明原因并作详细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