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七章 矿井(露天矿)开发方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露天矿)设计服务年限原则上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规定,对部分资源赋存条件好、工作面单产大、适宜建设大型智能化煤矿但资源量偏少的项目,经论证后服务年限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30年。

对于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的矿井(露天矿),其储量备用系数可按照现行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进行选取。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