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七章 矿井(露天矿)开发方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露天矿)设计服务年限原则上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规定,对部分资源赋存条件好、工作面单产大、适宜建设大型智能化煤矿但资源量偏少的项目,经论证后服务年限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30年。
对于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的矿井(露天矿),其储量备用系数可按照现行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进行选取。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矿井(露天矿)开发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井(露天矿)设计服务年限原则上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规定,对部分资源赋存条件好、工作面单产大、适宜建设大型智能化煤矿但资源量偏少的项目,经论证后服务年限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30年。
对于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的矿井(露天矿),其储量备用系数可按照现行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进行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