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七章 矿井(露天矿)开发方案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露天矿)的规划建设规模,应根据煤炭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统筹考虑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安全生产等因素,分析论证初期开采顺序、煤层最大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布置等,科学合理确定。对于资源条件好的智能化低瓦斯、无冲击地压灾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最高可按2500万吨/年规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矿井(露天矿)开发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井(露天矿)的规划建设规模,应根据煤炭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统筹考虑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安全生产等因素,分析论证初期开采顺序、煤层最大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布置等,科学合理确定。对于资源条件好的智能化低瓦斯、无冲击地压灾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最高可按2500万吨/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