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六章 矿区范围及井(矿)田划分
第十六条
矿区井(矿)田划分应坚持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合理确定井(矿)田范围和开发方式,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以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地面建(构)筑物、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外部建设条件等作为井(矿)田划分依据,兼顾矿区勘查开发情况,深入论证开发方式和主要可采煤层最大生产能力,提出2个及以上井(矿)田划分方案进行比选、推荐,详细说明推荐方案各井(矿)田境界及变化、可采储量、首采煤层等情况。只能提出1个井(矿)田划分方案的,应论证方案的合理性。
(二)对于符合生态环保要求、适宜露天开采的煤炭资源,应优先采用露天开采方式,按照经济剥采比圈定适合露天开采的范围,结合工业场地、外排土场选址、外部建设条件等,科学合理划分矿田。
(三)对于适宜井工开采的煤炭资源,应根据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结合回采工作面合理推进长度、工业场地选址、外部建设条件等,科学合理划分井田。
(四)井(矿)田划分应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优化调整不利于集约化规模化开发的矿业权。对范围较小、不具备单独规划井(矿)田条件的区域,应分析论证后划入相邻的井(矿)田,确保井(矿)田间无夹缝资源。
(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分类处置煤矿,可划为煤炭资源整合区,涉及的运输、供电、供热、给排水、辅助设施等应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并在规划中简要说明。
(六)受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因素影响,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可划为待规划区。对于勘查程度较低的区域,原则上应划为勘查区。
(七)上部煤层适合露天开采、下部煤层适合井工开采的区域,原则上应先规划露天矿田;确需规划为露井联采煤矿的,按照“先露天、后井工”的原则进行开发,露天部分和井工部分的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均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其他情形原则上不规划露井联采煤矿。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