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六章 矿区范围及井(矿)田划分

第十五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优先按照自然境界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确定矿区边界的要素主要包括:赋存范围最广的煤层露头线、尖灭线等,最上部可采煤层埋藏等深线(原则上不超过1200米),大型断层,“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边界,重要河流岸线管控范围,高速铁路等重要建(构)筑物,省级行政区域边界,相邻矿区边界等。

修编矿区总体规划应分析矿区规划范围变化的必要性、合理性。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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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