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五章 矿区开发现状

第十二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阐述矿区生产建设历史及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区开发历史及“十三五”以来矿区内煤矿关闭退出情况。

(二)生产与在建煤矿基本情况,包括井(矿)田境界、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能力、剩余服务年限、开拓方式、采煤方法与采掘装备、开工及投产时间、主要灾害等级、近3年生产建设情况等。

(三)生产和在建煤矿的合规性情况。其中,煤矿在各阶段办理的项目核准、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竣工验收、产能置换、采矿许可证等文件应作为规划文本的附件。

(四)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应说明原规划的审批和实施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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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