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三)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四)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五)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六)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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