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三)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四)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五)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六)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登 记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三)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四)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五)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六)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