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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