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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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