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