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