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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