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