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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