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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