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