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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