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