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