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