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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