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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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