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