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标志使用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