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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