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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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