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标志使用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