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登 记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