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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