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登 记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