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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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